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自然人取得所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目前的政策和征管情况,对于综合所得中的三项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税,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扣缴义务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发票,向自然人支付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进行预扣预缴。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代开发票和扣缴义务相分离,税务机关只管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仍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符合税收政策的,但是,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认为,把扣缴义务还给扣缴义务人,前提必须是扣缴义务人对这笔所得有扣缴义务,如果人家没有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图省事,只要是个人代开发票,一律不征个税,一律在备注栏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这样做,有推卸自身责任,加重「扣缴义务人」责任之嫌。
为什么这么说?根据现行政策,个人所得税九大税目中,经营所得属于较特殊的税目,它的征管方式不是经过扣缴义务人扣缴,而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实现的。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分成两类,一是有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额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二是无照的自然人。
对于前者,现行征管手段相对完备,它们取得经营所得一般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而对于后者,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班组长(包工头)、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政策上看理论上看,应当由他们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问题是,他们会申报吗?如果他没有申报,责任在谁,仍然是纳税人自己,与支付方无关,因为支付方对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
也正是因为个人自行申报的可能性不大,经营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通常会在为其代开发票时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未开票收入的1.5%左右),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如果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征,纳税人也没有申报,又没有扣缴义务人,这个税款就白白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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