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专项扣除并无规定必须是由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但是,这里有个扣除标准的问题,应按照任职受雇地的标准执行.
一、专项扣除项目可减除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属于专项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个人实际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即可减除
A、有任职受雇单位
1)任职受雇单位缴社保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经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其中,累计专项扣除,是指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对于存在两处及以上任职收入单位的,哪个单位为其购买社保,就在哪个单位税前减除。
2)纳税人自行参保
在预扣阶段,累计专项扣除并无规定必须是由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如果任职受雇单位不为纳税人购买社保,而由纳税人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在户籍所在地购买社保,其归属于个人负担且实际缴纳社保费,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提供缴费凭证,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减除。
但是,这里有个扣除标准的问题: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务中,应按照任职受雇地的标准执行。
对于存在两处及以上任职收入单位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处申报税前减除,在其他单位不得重复减除。
B、无任职受雇单位
1)对于无任职受雇单位,但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可在次年3-6月汇缴时,一并申报减除当年度个人实际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汇缴地标准的社保费。
2)对于无综合所得的,但有经营所得项目的:可在年中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申报减除当年度个人实际缴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注册登记地标准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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