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后卖是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甲公司心里很不踏实,担心先卖后买这种方式会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甲公司手里没有购货方乙公司要的货物,但知道从哪里能买到货,于是与乙公司签了合同,承诺七天之内送货上门。乙公司付了款,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天甲公司准时将货送到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入库。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先买后卖是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甲公司心里很不踏实,担心先卖后买这种方式会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实话说,以前这种商业模式,还真很难说,但现在应不用担心。
2014年,税总发了一个《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39号公告。
公告明确规定,即使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就不应定性虚开。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按这三个条件,甲公司“先卖后买”的行为,即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又向受票方取得了货款,同时以自己名义开的票,票的内容与销售货物完全一致。
想想看,连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公司,销售货物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都不认定虚开,更何况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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